我国除设立地方法院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这些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
(一)军事法院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当事人双方均是军人或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诉讼,涉及军事机密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军事法院管辖;此外,对于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在诸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具体的管辖规则上,参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适用。
(二)海事法院
我国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公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我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范围主要包括:(1)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代办托运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铁路运输保险合同纠纷;(2)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各类合同纠纷;(3)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4)因铁路运输造成的各类人身、财产、环境侵权纠纷以及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