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享有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无论从权利,还是从权利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平等并不意味着完全相同。
第二、双方当事人有用同等地行使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立法平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并且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这样做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对当事人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等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共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对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辩论原则: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之际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真实义务: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