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独任制:指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注意合议制度,一审二审再审的合议庭组成。
陪审制度: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制度。
回避制度: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公开审判制度:指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宣判。
简述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
答:一、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二、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
(一)离婚案件;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
两审终审制: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