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指国家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动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简述民事执行程序的特点。
答:一、执行主体的特定性;
二、执行依据的有效性。
三、执行手段的强制性。
四、执行过程的法定性。
执行主体: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
执行依据:指执行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
简述执行依据的种类。
答:一、发生效力的判决书;
二、发生效力的裁定;
三、发生效力的调解书、支付令;
四、法院许可执行的裁定或命令;
五、仲裁裁决;
六、公证债权文书。
简述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
答:一、要有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依据;
二、债权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在法定执行时效内提出的;
四、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简述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
答: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二、民事制裁决定书;
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暂缓执行: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或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
简述暂缓执行使用的情形。
答:一、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二、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三、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执行和解:指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即执行和解,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些红活动。
不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书或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裁定的申书予以审查或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执行中止: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性程序,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简述执行中止的情形。
答: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执行终结:指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因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
简述执行终结的情形。
答:一、申请人撤回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继承,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参与分配:指执行程序中,因债权人的财务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地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简述参与分配的使用条件。
答: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资格;
二、须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
三、须有多数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四、参与分配的时间;
五、债务人仅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
六、须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执行竞合: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调制执行,而债务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合状态。
简述执行竞合的适用条件。
答:一、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存在;
二、执行对象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特定标的物;
三、数个权利人所持的执行依据必须是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书;
四、各个不同执行依据的执行发生在同一特定时期,即数个执行共存在于某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