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审理
涉外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如果当事人申请或经其同意,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涉外仲裁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文翻译,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当事人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中国或外国专家或鉴定人咨询或者指定其进行鉴定。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仲裁庭审定,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作庭审笔录及/或录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列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或盖章。
(二)和解
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与和解,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和解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三)调解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仲裁庭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应停止调解。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和解;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四)裁决
对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仲裁裁决。
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仲裁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做成记录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在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内容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除非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均不影响裁决书效力。裁决书应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裁决作出的日期即为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