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仲裁裁决书为有效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依据,没有执行根据,就不可能启动执行程序,没有按照执行根据所实施的执行行为,就不能产生实体权利义务移转的效力。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必须是有效的执行根据,如仲裁裁决书必须是以法定仲裁程序作出的,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必须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等。
(二)执行当事人适格
执行当事人适格是指只有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及该债权人、债务人的继受人才能成为执行当事人,也才能在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他任何人不得成为执行当事人参加执行程序。
(三)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与生效判决同样的效力,其中包括执行力。但仲裁裁决往往会规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的阶段,在这一期限内债权人是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即如果债务人在仲裁裁决所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了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就会因债务人的主动履行而实现,也就不会通过法院的执行而强制实现了。因此,只有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才能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是启动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
(四)符合执行时效的规定
执行时效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这是启动执行程序的重要条件,即超过这一期限的,不能再申请执行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否则,法院不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五)受申请的执行法院具有管辖权
申请执行的法院,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法解释》第29条对管辖法院的级别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