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由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