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被申请人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也可提出反请求。
2.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指定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3.仲裁庭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时,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
4.仲裁庭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