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仲裁庭所确定的开庭审理期日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庭所确定的开庭审理期日出席庭审。但是在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开庭审理不能按照所确定的期日正常进行时,就要延期开庭审理。因此,所谓延期开庭就是指在仲裁程序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将已确定的开庭审理期日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开庭审理的制度。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仲裁实践,延期开庭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我国仲裁法第4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由此可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是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但是要实现延期开庭,还必须有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并由仲裁庭作出延期开庭的决定。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我国仲裁法第35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的回避意味着必须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因此,对于已经确定的开庭审理期日来说,当事人临时提出的回避申请就会使得开庭审理延期。
3.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如果已确定的仲裁员由于特定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也同样面临重新选定仲裁员的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已确定的开庭审理也必须延期。
4.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参加庭审,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如果在庭审过程中需要新的证人参加庭审,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时,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许可,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5.其他应当延期开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