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依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仲裁授权仲裁庭给予解决,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样,撤回对仲裁庭的授权即撤回仲裁申请也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撤回仲裁申请既包括仲裁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也包括被申请人撤回对仲裁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既可能发生在庭审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庭审过程中。
在仲裁审理的过程中,根据撤回仲裁申请是否为当事人提出,可以分为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和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1.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是指在仲裁审理程序中,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入主动向仲裁庭提出请求,撤回对仲裁庭审理该纠纷或审理反请求纠纷的授权的一种法律行为。尽管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但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第一,撤回仲裁申请必须由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限于反请求部分)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第二,撤回仲裁申请必须在仲裁过程中,即仲裁庭取得仲裁管辖权之后,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第三,撤回仲裁申请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提出,一般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申请人以口头方式向仲裁庭提出,则应由仲裁庭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名。
2.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是指在当事人未主动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下,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视为当事人撤回了仲裁申请。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因此,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是基于以下两种情形产生的:
(1)申请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