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庭进行仲裁审理。首先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庭审调查。进行庭审调查是仲裁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案件事实,审核各种证据的过程,其中心任务是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和审核所出示的证据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在庭审调查中,质证是这一过程的核心,因此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对质证作出了明确规定。仲裁法第4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仲裁庭在进行庭审调查时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l)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应当按照先申请人陈述,再被申请人陈述的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主要是针对案件发生的经过情况、事实根据、理由等展开,使仲裁庭了解争议事实的发生和发展经过。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有证人出庭作证时,仲裁庭应当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应当如实作证,经仲裁庭的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对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仲裁庭依法收集的,都应当在开庭时予以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不能当庭出示。
(4)宣读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鉴定人或勘验人应当当庭宣读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经仲裁庭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也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
如果仲裁庭认为案情已基本查清,当事人经过充分质证后证据已得到核实,即可终结庭审调查,进入庭审辩论阶段。
3.庭审辩论。庭审辩论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依据在庭审调查中审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就如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进行言词辩论的过程。我国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也是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
当事人进行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2)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3)双方相互辩论。庭审辩论终结前,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可以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