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第4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通知的法律意义在于,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日期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它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参加仲裁审理的权利,并使双方当事人按时参加仲裁审理。仲裁法第42条规定:如果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裁决。这表明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是仲裁审理的必经程序,未经这一程序,不可以对不到庭的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也不可以对不到庭的被申请人作出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