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的失效不同于仲裁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的无效是该仲裁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已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后,该仲裁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放弃已签订的仲裁,而使该仲裁失效。放弃已订立的仲裁与订立仲裁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一经双方当事人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放弃仲裁的具体表现为:
(1)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明示放弃了原本有效的仲裁。
(2)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已达成仲裁的纠纷,从而使仲裁失效。
3.附期限的仲裁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中约定,该仲裁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失效。
4.基于仲裁,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