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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名誉侵权案件管辖

2016-06-06 11:30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名誉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受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例题·不定项】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 (2008-3-97)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选项A.B正确。本题中,吕某是自由撰稿人,与该杂志社没有隶属关系,故杂志社与吕某都可以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杂志社与吕某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项C错误。江某是甲公司的负责人,不具有当事人身份,甲公司才是本案侵权诉讼的原告。
    选项D正确。《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是受侵害的公司,甲公司所在地可以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诉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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