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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合同案件的管辖

2016-06-06 11:32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司法解释》第18条第3款)若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履行地,则除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合同约定履行地也是有管辖权的。
    ※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具体规定
    《民诉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例题·不定项】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3-95)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地域管辖。
    选项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批复,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被告人赵刚住所地为甲市A区,甲市B区合同履行地为甲市B区,所以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对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均有管辖权。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据此可知,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案件不属于甲市A区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民诉司法解释》第19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民诉司法解释》第20条)
    3.一些特殊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适用密切联系原则)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4条)
    【注意】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司法解释》第21条)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5条)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6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民诉司法解释》第22条)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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