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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票据权利

2014-04-23 11:52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精讲考点一 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

  1 持票;

  2 符合相关原则才能取得票据权利。任何人拿到票据是权利人取得权利的前提,另外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对价原则。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代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2)取得手段合法。以欺诈、偷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主观需为善意。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精讲考点二  票据权利丧失后的法律救济

  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真题精炼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3-32)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答案】D

  精讲考点三  票据权利瑕疵

  (1)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经伪造的票据,只要记载事项齐全,就是有效票据。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价证券和赔偿的责任。对被伪造人而言,尽管票据外观上有被伪造人的签名,但实质上并非其自签,故不应依票据文义负责。票据由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承担,如果票据上无真实签章人,则持票人向其直接前手主张民事权利。

  (2)票据变造

  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更改

  票据的更改。票据的更改是指原记载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改写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但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更改须经持票人和其他签章人同意,否则,其他签章人仍依更改前的票据文义负责。票据文义有更改时,更改前的签章人,依原有文义负责,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的文义负责。

  (4)票据涂销

  票据的涂销,是指涂抹销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涂销人可以是有涂销权者,也可以是无涂销权者。有涂销权者的涂销,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涂销的效力:故意涂销的,发生改变票据权利义务的效果;非故意涂销的,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例如,不慎将墨汁染于票据上,使部分文字模糊不清,即不能改变原有票据的权利义务。

  无涂销权者所为涂销行为,属于变造行为,按变造规则处理

  真题演练

  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3年.卷三.31题)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答案】A

  精讲考点四  追索权

  特指在法定情况下,持票人向其前手,也就是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但是追索权的对象不包括付款人。

  (1)行使对象: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行使原因,主观上拒绝或者客观上不能:A汇票被拒绝承兑;B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C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行使规则,票据以高效、安全为原则,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4)对追索权的限制: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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