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书必须连续
2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3部分背书的无效(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不得转让”背书的效力:仅对直接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5 期后背书,如果转让。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6 出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和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区别:
(1)出票人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
A该汇票不得转让,再次背书为“无效背书”。
B付款人、承兑人可以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为由对收款人以外的其他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C该“不得转让”的背书记载可以产生民法上的限制债权转让的效力。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 其后手的再次背书为“有效背书”。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