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由当事人提出。起诉前的保全请求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诉讼中的保全请求则应向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当事人的请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应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实践中常见的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有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冻结转租运费或租金、查封银行账号、冻结信用证、查封房地产等,而其中最有特色和最重要的是扣押船舶和扣押船载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