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民法不同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商法是由若干既有一定联系但更有显著不同的分支部门或分支学科组成,如商法,是由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这些分支学科或分支部门尽管有一定的相通性,但差异是主要的,各自的内容基本上都只适用于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强的独立适用性与封闭性,并无相对明显的逻辑脉络将各学科串连起来。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分红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资产收益权。
①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除外。
②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优先认购新股权
有限公司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5)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①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②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