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典型情形:
①股东转移公司财产;
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如果张三(湘西有限公司股东)擅自挪用湘西有限公司资金250万元,导致公司债权人不能受偿债权,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答案】债权人可请求公司与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张三在2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如果张三成为湘西有限公司的唯一的股东,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无法分清,届期无法受偿的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