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托管及其管理人
(1)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
人。这里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托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但是,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管理人。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同签订与履行
合同签订: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合同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