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①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接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的行为是禁止的,但是买卖管理人、托管人或利益相关主体发行、承销的证券在满足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前提下,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可行的。)
(2)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则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
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作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