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但该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