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的抗辩
又称主观抗辩或相对抗辩,指基于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的一定关系发生的抗辩,抗辩只能对特定票据权利人主张。主要有以下情形:
(1)直接权利义务人之间
A “直接有因可抗辩”。这一点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唯一例外,虽然票据是无因证券,但在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此时的票据义务人是原因关系的权利人,票据权利人是原因关系的义务人)
B 票据义务人与票据权利人,存在另一直接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票据义务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对方(票据权利人)并未履行约定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2)在当事人就空白票据的补充、票据的支付条件等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关当事人违反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3)在票据行为人因欺诈或胁迫而为票据行为的情况下,受欺诈或胁迫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向因欺诈或胁迫行为而持有票据的人或就欺诈胁迫行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提出抗辩。
【注意】权利人取得权利主观恶意
(4)在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因盗窃、捡拾等非正当途径取得时,全体票据债务人可以向该持票人提出抗辩。
【注意】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手段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