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的抗辩
又称绝对抗辩、客观抗辩,指基于票据这个“物”本身所作的,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票据债务人可对任何票据债权人所作的抗辩。主要有以下情形:
(1)票据无效。
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金额大小写不一致,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被变更等记载事项的问题因而导致票据无效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2)背书不连续。
持票人不能从形式上证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3)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
(4)票据尚未到期,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但这种抗辩只是延缓权利主张的抗辩,
并非否定权利主张的抗辩。
(5)票据上记载票据债权消灭的,如票据上明确记载票据金额已清偿或者已抵销、免除或提存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6)票据遗失后,法院依票据权利人的公示催告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就丧失了效力,任何人都不得依此票据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7)票据伪造的情况下,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
(8)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据此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