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指在法定情况下,持票人向其前手,也就是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但是追索权的对象不包括付款人(或承兑人,即付款请求权行使的对象)
(1)行使对象: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行使原因,主观上拒绝或者客观上不能:A汇票被拒绝承兑;B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C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行使规则,票据以高效、安全为原则,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4)对追索权的限制: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避免循环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