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债务人就取回标的物的相关费用权利保护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
(2)鲜活易腐财产的处理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的。
(3)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处理
A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权利人无法取回的
第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B 第三人已经支付价款但未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第一,原权利人有权取回。
第二,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a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b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