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可以撤销的行为:
A 无偿转让财产的;
B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C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D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此做了补充,详先下文“注意”中第2点》)
E 放弃债权的
(2)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A适用情形
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B例外情形
第一,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第二,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第三,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不可撤销
a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b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c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注意】
1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 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 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2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情形的除外。
例如:甲公司于2013年5月被受理破产。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欠款,2013年3月到期,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清偿行为的是?B
A 甲公司于2012年10月提前清偿了乙公司的债务
B 甲公司于2013年3月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前提下,提前清偿了乙公司的债务
(3)无效的行为
A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B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