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为债务人财产。
(2)设定担保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3)共有财产的处理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有权请求分割的。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A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B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C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D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