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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复习指导:绑架罪

2015-10-21 14:22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案例]:

  甲因为乙夺了自己的女朋友而怀恨在心。甲对17岁的丙说:“乙欠我1万元钱始终不还,把他的儿子丁弄来,逼他还债。事成后给你1000元辛苦费。”丙把丁骗到甲的家中,丁极力反抗,甲用铁棍将丁的胳膊打伤,因流血过多昏迷过去,乘机绑住丁的手脚。甲让丙给乙打电话,立即送来10万元钱,否则你儿子丁就没命了。丙出去打电话。丙在去打电话的途中,也感到十分害怕,没有给乙打打电话就偷偷的回家了。甲见丁仍然血流不止,深度昏迷,感到十分害怕。就把丁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并办理了住院手续。甲乘车逃走了。甲告诉丙情况,并说不要和任何人说此事。两天后丙给乙打电话说:“请你今天中午给我送来2万元钱,否则你就再也见不到你儿子了。”在丙将要接钱时,被抓捕。公安部门发出通缉令抓捕甲,甲自首。丁终因伤势过重截去右臂。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1.甲的刑事责任:

  (1)甲构成绑架罪。为了勒赎财物而拘禁他人;虽然没有发出勒赎通知,但仍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2)甲绑架被害人后,故意使用暴力致丁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3)甲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丙的刑事责任:

  (1)丙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且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此后,甲故意使用暴力致丁伤残,转化成故意伤害罪。

  (2)根据部分犯罪共同理论,丙与甲在非法拘禁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3)丙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丙构成敲诈勒索罪。丙明知丁被送医院,而向乙勒索2万元钱,构成敲诈勒索

  (5)丙以以上两罪数罪并罚,丙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

  廖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徐某的厢式货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季某发生碰撞,致季某重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廖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季某负次要责任。季某出院后起诉驾驶员廖某、车主徐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的经济损失。究竟车主徐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为廖某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设定了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季某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廖某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故对季某所受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部分,应当根据其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予以赔偿。而徐某虽然是廖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在廖某具有有关职能部门核定的驾驶资质下出借车辆给廖某,其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廖某实际驾驶该肇事车辆,其应是负有赔偿义务的侵权人。故季某要求车主徐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就机动车出借造成侵权事故而言,使用人是直接的侵权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出借人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有否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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