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有法律效力,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时,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将法律发回。法律一经发回,立即失效。
立法会议员一般由永久性居民担任。香港基本法规定,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澳门基本法无此规定。
2.财政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有权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有权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但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由行政长官报送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3.监督权。立法会有权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可以进行弹劾。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以上,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3以上可以提出弹劾联合动议。动议经立法会通过以后,立法会应组成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如调查以后认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和渎职行为,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可以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4.其他职权。立法会有权接受当地居民的申诉并进行处理,香港立法会还有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