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国的国籍立法不同,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据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反过来,也可能出现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国际法确立和承认国籍制度,是为了明确和强化国家与其国民的关系,从而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和对国民权利的保障,并且有利于国际社会的秩序和各国关系的发展。为此首先要实现“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都会给有关国家和个人带来混乱与不便,甚至造成国家间的争端。因此,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但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目前这样的条约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
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该法体现了中国各族人民平等地拥有中国国籍、男女平等、因出生获得国籍采取混合制、因加入获得国籍时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等原则。对于防止和消除国籍的冲突,该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不承认双重国籍、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子女具有中国国籍等。此外,中国还与有关国家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积极妥善地解决有关国籍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