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外送达:
①国际条约;
②外交途径;
③使领馆(向中国人);
④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6个月);
⑦公告(兜底方式,6个月);
⑧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2)外国向我国送达
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
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
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