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二)外交代表机关
1.使馆和外交代表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2)使馆的职务
a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b保护,即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c谈判和交涉,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各项事务的谈判和交涉;
d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向派遣国政府作出报告;
e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此外,使馆还可在接受国允许的情况下,代行领事职务或受委托保护第三国及国民在接受国的利益。
(3)使馆的组成和等级
由使馆馆长、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组成。
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三个等级,因馆长级别不同,使馆相应地分别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大使是由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级使节。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也享有高于其他两级馆长的礼遇;
公使是由国家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第二级使节,享有与大使相同的职权,礼遇上稍逊于大使;
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他代表本国及外交部与接受国办理外交事务。
临时代办不同于代办,他是在使馆馆长(大使或公使或代办)因故不能理事或空缺时,被委派暂代馆长职务的外交人员。
外交人员是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外交秘书、武官、随员。
行政和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修理工、清洁工等。
(4)外交代表的派遣
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其他人员可以直接委派,一般无需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无需向派遣国说明理由。
对于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对于使馆的其他人员,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不能接受”。
使馆馆长开始执行职务视为使馆职务的开始,我国一般为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