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多法域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有二:一是冲突法解决途径;一是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由于区际法律冲突毕竟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有很大的差别,因而多法域国家及其各法域在通过这两个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表现出自己的特点。
(一)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
各多法域国家及其法域通过区际冲突法途径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具体方式并不相同,考察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1.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2.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用来解决自己的法律与其他法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4.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不加区分,适用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在上述各种通过区际冲突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式中,最佳方式是多法域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二)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区际冲突法虽然能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但它并不能最终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多法域国家及其法域通常会尝试统一实体法途径来达到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的目的。通过统一实体法途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就是由多法域国家制定或由多法域国家内的法域共同采用统一的民商事实体法,直接适用于有关跨地区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最终消除区际法律冲突。这是一种彻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式。
各多法域国家对本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采取何种方式加以解决,具体做法各不相同,但从宏观的角度看,无一不是同时通过区际冲突法途径和统一实体法途径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一般而言,多法域国家及其法域一开始总是用冲突规范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但冲突规范只能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并不能根除区际法律冲突,显然有其局限性。于是,统一实体法途径就受到人们关注。然而,统一实体法虽然克服了冲突法的缺陷,但要在一个多法域国家实现全国实体法的统一,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甚至根据一些多法域国家的体制,在其国内要统一实体法完全是不可能的事。即使在那些实现全国实体法统一的多法域国家,一般在此之前也须经过一个用区际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阶段。在有些多法域国家,通过统一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常常是它们实现通过统一实体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前奏。从一些多法域国家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实践看,区际冲突法的集中统一化和不同法域的实体法律不断统一化已成为一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