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及香港、澳门地区的回归,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越来越引人注意。如何解决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理论与实务界提出了种种方案。从区际冲突法途径看,首先,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是可行而不可取的,因为采用这样的方式,会引起各法域的区际冲突法本身的冲突。这种冲突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其次,由于区际冲突法是用以解决一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的,它毕竟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在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时,也不宜完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至多作为权宜之计,在短时期内参照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最后,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可取而不可行。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立法机关无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因此,直接通过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可能性不存在。
从统一实体法途径看,应该说,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最好的方法应该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来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不过,因为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相互差异很大,故要实现全国实体法的统一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而且,实行“一国两制”,就意味着要在一定时期内肯定各地区法律制度存在的差异,急于统一实体法也是与“一国两制”的精神相违背的。统一全国实体法,最终实现在我国消除区际法律冲突,是我们的理想和目的,不过其实现只能是渐进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设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应该是这样的:
首先,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或参照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巨前在中国内地,对于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都是参照国际私法来加以处理的。①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亦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涉台案件的准据法。其次,在上述各地区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用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最后,仍然在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通过在某些问题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或上述各地区分别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以便在所涉问题上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这一步骤可以在条件具备时与上一个步骤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