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据法的概念
所谓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由于冲突规范的直接作用只是确定法律选择,或者说援引准据法,故它并不能直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只有和它所指定的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准据法,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援用的实体法律,它本身并不属于冲突规范范畴。可成为准据法的法律大都为国内实体私法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目前,以国际惯例形式出现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惯例,只有当合同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它们作为准据法时,它们才对合同当事人有拘束力,所以,在国际民商事领域,任意性的国际惯例常常被合同当事人选择为合同的准据法。至于以国际条约形式出现的统一实体私法,本来是不经冲突规范援用而直接适用于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冲突规范授用某一国际条约缔约国的法律为准据法,该缔约国参加的这一国际条约可视同该国国内法作为准据法来适用。这一点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中得到肯定,,它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该公约也可以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另外,对于当事人能否直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某一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公约作为其交易的准据法问题,学者间尚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主张,既然在某些民商事领域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内外国法律之间进行选择,那么,也应该允许当事人在相同的领域基于自愿协商选择某一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公约作为准据法。但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
(二)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具有以下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
准据法的本质特征即是它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引。一般来说,不经冲突规范的指定或握用,直接适用于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无论是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还是国内法中的实体私法规范,都不能被称为准据法,只能叫做“直接适用的法律”。
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
冲突规范之所以援用准据法,是因为准据法为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可以通过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虽经冲突规范的指定,但不能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譬如,在反致情况下,内国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冲突规范并不是准据法。
3、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
例如,在“婚姻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这样一条冲突规范中,“婚姻举行地法”是系属,为了确定某一婚姻方式的准据法,法院需要将该系属中的“婚姻举行地”与该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考虑。如果婚姻举行地在中国境内,那么中国法就是规范该婚姻方式的准据法。因此,我们不能把冲突规范结构中的“系属”这一概念同“准据法”这一概念等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