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冲突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两个或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冲突。解决条约的冲突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时,不论是双边还是多边条约,一般适用后约取代前约的原则,即适用后约,先约失效。
2.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3.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有些条约本身有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宪章规定的会员国的义务和会员国根据其他条约所负的义务有冲突时,宪章规定的义务居优先地位。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公约不损害其他条约在当事国之间的关系。若该公约的规定与缔约国缔结的其他条约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其他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