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
如果以上述规则解释条约,意义仍不明确或难以解释,或所得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可以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但这些材料仅仅是作为上述解释方法的辅助和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
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的解释。
(1)经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条约中规定或当事国当遇到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
(2)作准文本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仅可以在解释条约时作为参考。
(3)在各种文字的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语应被推定为有相同的意义。
(4)除按规定应以某一约文为准外,在几个作准约文中发现意义有分歧,而适用以上解释规则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