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目前尚无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普遍适用规范。一般是通过股息收入国和股息付出国两个方面采取措施解决。
1.股息收入国采取的措施。股息收入国主要采用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允许母子合同合并报税和间接抵免的方式解决国际重叠征税。采用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的方法时,各国又有不同的要求,有的国家不附带条件,可以完全减免,另一些国家则附有要求收息公司持有付息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一定数量,或持股达到一定期限等的条件。准许母子公司合并报税是通过对子公司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免征所得税的方法,避免国际重叠征税。采用此方法的国家通常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要达到相当的比例。间接抵免指母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向东道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给予抵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母公司的股息收益出自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如母公司所在国先对子公司向东道国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抵免,再向母公司所收股息征所得税,因此,称为间接抵免,这样可以达到避免国际重叠征税的目的。
2.股息付出国采取的措施。股息付出国主要采用双税率制和折算制的措施来解决国际重叠征税。双税率制公司利润中的积累部分和分配部分实行不同的公司所得税率,前者税率高,后者税率低,由于分配的部分实行较低的税率,股东取得的股息就较多,再依本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净股息也会较多,因此,此种方法不是消除重叠征税,而只是缓和国际重叠征税。折算制是通过支付股息国退还部分支付股息公司所得税的方法缓和国际重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