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双边划分征税权。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因此,各国在实践中一般采用双边税收协定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通过税收划分征税权,将某一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或分配给双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例如,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一般在非居民劳务所得上规定,对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应仅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应由来源国征税。国内税法会与税收协定相配合,如双边协定规定由来源国征收的部分,国内税法会规定免税。
2.免税法。免税法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免税法使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已纳税的部分,就不必再向居住国政府纳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免税法又分为全部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全部免税法在居住国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时,完全不考虑应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部分。累进免税法则在居住国确定纳税人的国内应纳所得的适用税率时,将应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部分考虑进去,只是对国外所得部分不予实际征收。
3.抵免法。抵免法指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也称外国税收抵免。这种避免重复征税的方式既承认了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又不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抵免法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前者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全部用来冲抵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无限额的限制。后者指纳税人可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依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限额抵免法下,居住国作出的让步比采用全额抵免小,因此多数国家采用限额抵免。
4.扣除法。扣除法指居住国在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国外已纳税款视为一般费用支出从本国应纳税总所得中扣除。扣除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其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不及免税法和抵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