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双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各国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的结果。国际双重征税可分为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学界关于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的名称及含义是有分歧的。本书将不涉及有关争议问题,采用下列说法:
1.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依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这种冲突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例如,一个美国人在中国的个人劳务所得,中国对其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他又有美国籍,美国是依自然人的国籍来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只要具有美国国籍,无论是否在美国居住,均为该国的纳税居民,美国也对其全球收入可以征税,因此,就产生了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2.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就同一笔所得各征一次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即属于国际重叠征税,因为公司和股东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获得的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股东后,股东又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得同一所得在公司和股东手中各征一次税。
3.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主要的区别有:重复征税针对的是同一纳税人,不存在国内重复征税,重复征税涉及同一税种。重叠征税涉及的不是同一纳税人,存在国内重叠征税现象,重叠征税涉及不同税种,如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无论是重复征税还是重叠征税都会使纳税人的税负过重,对国际资本的流转,国际投资均有消极的影响。各国也在寻求通过双边协定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