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贸法》的规定。依《外贸法》,国家准许技术自由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一定情况下,国家可以限制或禁止技术进出口。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技术的目录,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决定限制或禁止技术目录以外的技术进出口。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市场秩序,加快产业发展,履行国际义务等原因,国家可以禁止或限制技术进出口。
2.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技术进出口的需要,我国于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依2002年条例第2条的规定,技术进出口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该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条例第二章是关于技术进口管理的,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有《外贸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关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限制性贸易做法存在的范围很广,在国际技术转让方面,主要表现为对技术受让方的限制。由于限制的原因、程度等不同,并非所有限制性贸易做法都是法律禁止的。第29条的规定,与1985年《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相比,取消了两项限制,一个是“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另一个是“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技术”。因为此两项内容不必由国家法律进行限制,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