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TRIPs第22条第1款,地理标志指表示一种商品的产地在某一成员领土内,或者在该领土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而某种商品的特定品质、名声或者其特色主要是与其地理来源有关。TRIPs要求各成员有义务对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在权利内容方面,依第22条第2款,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任何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使用,即禁止利用地理标志的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禁止误导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依第22条第3款,禁止利用商标作虚假的地理标志暗示的行为,即应拒绝商标注册或使注册无效。依第22条第4款,如果地理标志虽然逐字真实指明商品之来源地域、地区或地方,但仍误导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则成员亦可禁止其使用。即对字面真实但有误导的地理标志也应禁止。例如在美国得克萨斯州也有一个城市叫“巴黎”,如在该巴黎市有人生产香水,并在商品包装上注明“巴黎”字样出口,会使普通消费者联想到的是享有盛名的法国巴黎的香水,这就属于真实指明商品来源的地理标志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依TRIPs的规定,对该商品的真正起源地具有误导公众的性质,则该成员应拒绝该商标的注册或使注册无效。鉴于地理标志对酒类商品具有特别的重要性,TRIPs特别要求各成员采用法律手段,防止使用某一地理标志表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