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规定了商标的定义,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包括文字、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组合。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方面将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即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扩大至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另一方面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在商标的保护期限上,规定商标首次注册以及每次续展,其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注册应可无限地续展。在商标的转让上,比《巴黎公约》的规定更灵活,允许商标权人自行决定是否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