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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真题解析(1)

2014-04-03 13:41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35.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考点】直接适用的法

  【解析】《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直接适用的法包括行政法规,故应选C。

  【答案】C

  36.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考点】外国法律的查明

  【解析】《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人民法院通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因此B选项正确。

  【答案】 B

  37.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考点】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解析】《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故应选D。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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