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汉魏晋南北朝
1.秦汉时的最高司法审判长官为廷尉;
2.监察制度开始于秦朝:秦、西汉以御史大夫为首;
3.西汉武帝设司隶校尉和刺史;
4.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
(二)唐宋
1、唐宋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主大司法机构。
2.大理寺行使审判权;刑部行使复核权: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
3.唐大理寺的审理对象包括:
①中央百官案件;
②京师徒以上案件;
③刑部移送的须重审的死刑与疑难案件,
4.唐刑部复核的案件,是全国徒以上案件(包括大理寺审理的和地方上报的),其中死刑还须报皇帝批准。
5、审刑院(宋太祖时设立、神宗时裁撤;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6、唐“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时、刑部员外郎、监御史)和“都堂集议”(把握其人员组成与审理的案件)。
7、中国古代地方一直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即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审判,但从来宋太宗开始出现专门的地方司法机构(即提点刑狱司,明清提刑按察司与其一脉相承)。
(三)明清
1、明清时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统称“三法司”)。
2、明清刑部之下分设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上报案件。明清刑部既负责审理,又负责复核,其审理中央百官案件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复核地方上报的流刑以上案件。
3、明清大理寺为复核机关,清朝的大理寺的主要职责只是复核死刑案件,但死刑案件最终仍需报皇帝批准。
4.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以左、右都御使为正副长官。
5.在明朝,州县决定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司决定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
6.在清朝,府与省按察司两级都只负责复审,没有审结权。
7.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