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书是现时中华民国及日本国对常用法律工具书普遍采用的名称。因其内容包含常用的六类法律,故谓“六法全书”。当然,法律并不止这六法,只是这六法比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比较有广大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所使用的法律全集都被称为“六法全书”。但所谓“六法”,有不同的说法,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说法:在日本,关于“六法全书”来源的说法也有很多。另外一种说法是:明治初年仅有五法一说,六法全书。
六法的说法是从东方的传统延伸过来的。“我国的法律受到法国法的影响,明治初期有法国五法之说。顺便指出,明治9年近藤圭造抄译《法兰西五法略》公开出版,五法这一用语出现了,但是并没有六法这一词。‘六法全书'的由来虽然无法确定,但是东亚自古以来“六”有东南西北上下的意思,而且,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议》卷一引用的李悝《法经六篇》就分为六部分,《周礼》的六官(天地春夏秋冬),《唐六典》等等,六法可能就是从这个东方的传统延伸来的。”最早的汉译日本《六法》,见光绪三十三年,即1907年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译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一至七类(1-16册)。《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收入1905年前日本明治中期以后法律规范近3000个,按照近代国家行政机关顺序排序,既包括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日本《六法》,还包括官制、官规、财政、警察、卫生、交通、监狱等等,共80册。为方便读者阅读该书,钱恂、董鸿两人详细注释了其中难懂的名词,编撰了《日本法规大全解字》,作为该书的附录,后单独出版。至1911年,该书已出到第16版,名为《法规解子》。
中国近代的“六法全书”体系
历史时期
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晚清修律时期、国民政府成立时期、国民政府时期,日臻成熟。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废除“六法全书”,之后又对“六法全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引进苏联法律。
含义详解
《六法全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六法全书,原指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六法。广义的六法全书则包括了以上六**典为主的国民党政府的所有法律。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