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与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著作《英国法释义》传播到北美殖民地后,英国法得到普及。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了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其具体体现在: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的法律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
一是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联邦国会制定了《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法学会成立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等重要法律文献。
二是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三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如“新政”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的法律,反垄断法成为新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