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围绕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而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贼旦苦役6年。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敦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
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